编辑同志:
我丈夫汤某是一家公司的工人。几天前,他在车间上班时被机器夹伤了左手,现在正在住院治疗。当我要求公司给汤某申报工伤时,公司断然拒绝了。公司拒绝的理由是有人反映汤某中午喝了酒,下午上班时脸通红的,而按照规定职工因醉酒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,不得认定为工伤。可汤某那天根本没有达到醉酒的程度,而且公司和医院当时也未做相关的检测。
请问:我们现在该怎么办?
读者:XX
XX读者:
的确,因醉酒导致伤亡的,不得认定为工伤。
《社会保险法》第三十七条规定:“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,不认定为工伤:(一)故意犯罪;(二)醉酒或者吸毒;(三)自残或者自杀;(四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。”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六条也对此作了相同的规定。
那么何为醉酒?该如何认定呢?
根据《车辆驾驶人员血液、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》(GB19522-2004)规定,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/100毫升的驾驶行为,属于醉酒驾驶。
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1年7月1日印发的《实施〈社会保险法〉若干规定》第十条规定:“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中的醉酒标准,按照《车辆驾驶人员血液、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》(GB19522-2004)执行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、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出具的检测结论、诊断证明等材料,可以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。”
《关于执行〈工伤保险条例〉若干问题的意见》(人社部发〔2013〕34号)规定:《工伤保险条例》中“醉酒或者吸毒”的认定,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。无法获得上述证据的,可以结合相关证据认定。
认定醉酒,应当以相应的机构所做的检测或诊断结论为依据,而且检测和诊断具有时限性。很显然,汤某被机器夹伤时是否处于醉酒状况,并没有相应的证据来证明,不能仅凭他人说汤某中午喝了酒就想当然地认定其醉酒。因此,你或者汤某本人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的1年内自行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。申请后,如果该公司认为社保部门不应当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,那么就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汤某受伤当时处于醉酒状态。
不管认定结果怎样,在上班之前饮酒显然是不应该的,既违反了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,也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。同时也提醒用人单位,对于员工饮酒后上班期间受伤的,在送医时应要求医院做抽血检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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